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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 | 民事案件
民事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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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夫妻財產制登記
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聲請所需聲請書、費用及應備文件
一、聲請書:
1.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(或向本院訴訟輔導科售狀處購買),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,由聲請人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(聲請人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,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)。
2.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,得由一方聲請之:但仍應備1.至3.之聲請文件(經公證之財產契約書應備正、影本,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,影本註明「與 正本無異」蓋章後附卷)。二、聲請費用:新台幣 1000 元。
三、應備文件:
1.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:應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、共同財產制或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,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。
2.聲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正、影本(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,影本註明「與正本無異」並蓋章)。
3.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:向戶政事務所申請,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;聲請人雙方不同戶籍者,各檢附1份。
4.印鑑章:聲請人預提出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章(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, 應為同式之印鑑章)。
5.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:(文件如為影本,均應提出正本供核對)
(1)不動產清冊:土地、建物(房屋)登記簿謄本(向地政事務所申請), 請依據土地、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「財產清冊」。
(2)動產清冊: 存款:存款簿、定存單、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等。 汽、機車:提出汽、機車行照。
6.如委任代理人,應另備:
(1)委任狀: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、影本(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,影本註明「與正本無異」並蓋章)。
(2)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書正本(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)。
(3)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、印鑑證明之印鑑章。
7.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委託代理人聲請者:
(1)財產制契約書正本、委託人身分證件(如:護照)影本、委任狀正本、 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,應經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本國公證人認證。
(2)將上開簽證或公證後之全部文書正本提出法院附卷。 -
二、如果接到法院傳票不去作證會怎樣?
證人作證,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,人人都有作證義務。證人經合法傳喚後,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,並得強制拘提到場,也可以連續處罰。另外,證人雖然到場,如果沒有正當理由,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,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。